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2020年4月修订)
一.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 课题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期刊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应注明本课题为“大连理工大学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KF xxxx),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ine Chemical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KF xxxx),论文电子版请报送大连理工大学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应同为专利权人。
三. 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执行期第一年提供《中期进展报告》,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结题报告》。进展良好者,由本人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持续支持。
四. 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至少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一次。
五. 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如下用途:
1、本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2、学术交流费用(包括国内学术会议、调研等);
3、科研人员的差旅费等。
六. 课题负责人如果不按时开展研究计划,或者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将提出质询,并考虑停止执行该开放课题。